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發展財稅政策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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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6-03-27 0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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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渝辦發〔2012〕182號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落實好《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意見》(渝府發〔2012〕62號),充分發揮財稅職能作用,鼓勵百姓創業興業,支持民營經濟做大做強,推動我市統籌城鄉、富民興渝進程,遵循公平待遇、同等支持、注重實效原則,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財稅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扶持創辦民營企業的政策 (一)市政府設立每年20億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發展財稅政策的意見
【概要描述】渝辦發〔2012〕182號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落實好《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意見》(渝府發〔2012〕62號),充分發揮財稅職能作用,鼓勵百姓創業興業,支持民營經濟做大做強,推動我市統籌城鄉、富民興渝進程,遵循公平待遇、同等支持、注重實效原則,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財稅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扶持創辦民營企業的政策 (一)市政府設立每年2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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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渝辦發〔2012〕18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落實好《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意見》(渝府發〔2012〕62號),充分發揮財稅職能作用,鼓勵百姓創業興業,支持民營經濟做大做強,推動我市統籌城鄉、富民興渝進程,遵循公平待遇、同等支持、注重實效原則,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財稅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扶持創辦民營企業的政策
(一)市政府設立每年20億元規模的支持非公有製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技術改造、先進設備引進、上市企業重組扶持、中小企業有市場有回款有效益產品生產所需流動資金貸款貼息、鼓勵類產業投資貸款貼息、自主創新平台建設補助、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資金補助、“走出去”獎勵、新創辦小微企業租用經營場地租金補貼及其他政府鼓勵事項。各級政府性資金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二)政府采購產品、服務和工程,對各類所有製企業同等對待。麵向小微企業的采購項目不低於年度預算總額18%,采購評審中對小微企業產品可給予6%―10%的價格扣除。
(三)對“十二五”期間新辦的國家鼓勵類民營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2年財政補貼。
(四)新辦民營企業,凡屬小型微型企業的,在2015年以前免征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涉及市政府認定的工業園區和筆記本電腦產業的生產性用房(含車間和倉儲用房)免征城市建設配套費。
(六)符合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條件的民營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民營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民營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按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從2012年1月1日起,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民營企業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九)積極爭取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為從事第三產業尤其是現代服務業的民營企業減輕稅負。
二、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的政策
(十)緩(huan)解(jie)民(min)營(ying)企(qi)業(ye)融(rong)資(zi)難(nan)問(wen)題(ti),鼓(gu)勵(li)擔(dan)保(bao)機(ji)構(gou)和(he)銀(yin)行(xing)擴(kuo)大(da)對(dui)民(min)營(ying)企(qi)業(ye)的(de)融(rong)資(zi)貸(dai)款(kuan)規(gui)模(mo),對(dui)民(min)營(ying)企(qi)業(ye)符(fu)合(he)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的(de)融(rong)資(zi)給(gei)予(yu)貼(tie)息(xi)及(ji)擔(dan)保(bao)費(fei)補(bu)助(zhu)。
(十一)支持民營企業上市,按其繳納的稅收給予適當補貼。對進入重慶股份轉讓中心掛牌、進入“新三板”掛牌以及在境內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給予適當補貼。
(十二)支持民營企業“走出去”,對dui其qi前qian期qi費fei用yong給gei予yu補bu貼tie,對dui外wai投tou資zi按an境jing外wai投tou資zi流liu量liang給gei予yu支zhi持chi,對dui重zhong大da海hai外wai並bing購gou項xiang目mu適shi當dang貼tie息xi,對dui海hai外wai資zi源yuan回hui運yun給gei予yu運yun費fei補bu貼tie,對dui境jing外wai參can展zhan、市場開拓等給予相應資助。
(十三)民營企業“走出去”,其來源於境外的應稅所得以及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製的境外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按稅法的規定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
(十四)對為中小企業籌資而建立的納入全國試點範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按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谘詢、培訓等收入),自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十五)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十六)對dui民min營ying企qi業ye通tong過guo公gong益yi性xing的de社she會hui團tuan體ti和he國guo家jia機ji關guan向xiang科ke技ji部bu科ke技ji型xing中zhong小xiao企qi業ye技ji術shu創chuang新xin基ji金jin管guan理li中zhong心xin用yong於yu科ke技ji型xing中zhong小xiao企qi業ye技ji術shu創chuang新xin基ji金jin的de捐juan贈zeng,企qi業ye在zai年nian度du利li潤run總zong額e12%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
(十七)民營企業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十八)對民營企業為生產經營活動舉借資金所發生的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利息支出及相關費用,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
三、鼓勵民營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
(十九)民營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二十)民營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對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民營企業因購進設備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準予退還。
(二十一)對民營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民營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二)民營企業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十三)民營企業購買並實際使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二十四)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民營企業,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五)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鼓勵民營企業轉變發展方式的政策
(二十六)對(dui)民(min)營(ying)企(qi)業(ye)銷(xiao)售(shou)自(zi)產(chan)的(de)特(te)定(ding)資(zi)源(yuan)綜(zong)合(he)利(li)用(yong)產(chan)品(pin)或(huo)者(zhe)提(ti)供(gong)特(te)定(ding)資(zi)源(yuan)綜(zong)合(he)利(li)用(yong)勞(lao)務(wu),符(fu)合(he)相(xiang)關(guan)條(tiao)件(jian)的(de),可(ke)享(xiang)受(shou)免(mian)征(zheng)增(zeng)值(zhi)稅(shui)或(huo)者(zhe)增(zeng)值(zhi)稅(shui)即(ji)征(zheng)即(ji)退(tui)政(zheng)策(ce)。
(二十七)民營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製、非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二十八)民營企業從事國家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技術改造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九)對從事動漫的民營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除廣告業、娛樂業外)的,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民營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出口動漫軟件免征增值稅。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減輕民營企業納稅困難的政策
(三十)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十一)營業稅按期納稅的起征點調整為月營業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定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三十二)民營企業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係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三十三)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條件的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十四)民營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困難的,經審批後可給予一定的減免。
(三十五)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民營企業,由所在區縣(自治縣)政府報經市政府批準,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政策與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政策可疊加執行。
六、鼓勵民營企業用工的政策
(三十六)對安置殘疾人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數,限額(最高不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企業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三十七)對符合條件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十八)對為安置退役士兵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商業零售微型企業,當年新安置退役士兵人數達到企業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含1年)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所在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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